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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银行秋招备考之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

2019-07-04 13:54:20 山西银行招聘考试网 //sx.huatu.com/jinro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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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9山西银行秋招备考之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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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爱的小伙伴们,2020年银行秋季招聘马上就要到来了,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备考知识之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快来前排听讲吧!

  1.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一)立法经过

  1995 年通过,2003 年修正。

  (二)立法目的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业务活动

  (1)执行货币政策:

  *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存款准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其他业务

  * 经理国库

  * 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

  * 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 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 期限、利率和方式

  金融监督管理

  *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

  一、概述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一)立法经过

  1995 年 5 月 10 日通过,1995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修订过的商业银行法自 2004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二)立法目的

  * 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 维护市场金融秩序

  * 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地位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务分类

  * 传统业务

  * 特定业务

  * 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

  * 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原则

  *效益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

  经营方针

  * 自主经营的方针

  *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方针

  * 自我约束的方针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信用。

  二、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 放款为主要业务, 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商业银行的性质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1)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

  (2)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

  (3)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

  (4)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5)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章程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组成。

  * 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银行变更

  五、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2)严格审查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

  (二) 商业银行贷款的资产比例规定

  (1)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75%。

  (3)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5)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六、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商业银行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商业银行应当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4)商业银行应当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5)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商业银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本与负债;固定资产;现金;放款;证券与投资;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成本;营业收入、 利润及其分配; 外汇业务; 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以及财务评价。

  (三)银行的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3)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 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七、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与清算

  (一)银行的接管

  * 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 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3)破产清算。

  (4)商业银行的终止。

        以上即为今天的内容,华图教育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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