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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个人合伙的认定

2015-04-05 08:44:49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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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厅,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必须具备下列要求:1合伙人必须由2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2合伙人之间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的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并不需各合伙人都参与合伙经营,只要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本题中,王东出资20万并负责日常经营,毫无疑问王东属于合伙人,李南和张西虽然不参与经营劳动,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故也应当认定为合伙人。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是错误的。

  选项D考查的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由于合伙没有独立人格,所以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本题中,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李南,虽然退伙,仍然要对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李南在退伙时,却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对该字据的效力,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从对内、对外两方面加以考查。在对外效力上,由于该字据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知,在对内关系上,李南、王东、张西三人可以按照协议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李南承担合伙债务后,可以依据该字据上的约定向王东和张西进行追偿,故该字据对内是有效的。选项D没有区分对内、对外,一概加以否认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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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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