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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考试备考--民事法律关系

2015-04-07 09:25:43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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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一、考点:民事法律事实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没有民事法律事实就无从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就谈不到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通常包括两大类:一是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表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意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第二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

  二、实战演练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我们对题目中涉及的选项进行一一分析:

  首先,选项A应允乙观看演出的应允属于一种行为,而非事件和状态。但是甲的此种应允并非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因为甲在作出这种应允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法律效果,即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甲的应允行为并非表意行为;同时此种应允行为法律也没有对其后果直接加以规定,故也非非表意行为。综上,甲的应允行为不属于任何民事法律事实,其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无法产生任何民事责任,故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其次,选项B中甲听说某公司的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的告知属于一种行为,非事件和状态。但是甲的此种告知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因为甲在作出这种告知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即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甲的告知行为并非表意行为,同时此种告知行为法律也没有对其后果直接加以规定,故也非非表意行为。综上,甲的告知行为不属于任何民事法律事实,其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再次,选项C中,甲乙之间约定意在使甲乙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即甲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还要看这份婚前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知,婚前协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约定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是否违法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应属有效,在甲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后,选项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的承诺属于一种行为,而非事件和状态,但是甲的此种承诺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因为甲在作出这种承诺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即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甲的承诺行为并非表意行为,同时此种承诺行为法律也没有对其后果直接加以规定,故也非非表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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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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