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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6)

2014-03-12 09:43:12 事业单位考试网 //s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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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4年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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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额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龄一线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负担。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休假、产假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为烈士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后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具有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编辑:薛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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