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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5)

2014-03-12 09:43:12 事业单位考试网 //s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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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4年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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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期满后,对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业务技术骨干,经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泄露军事机密,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专职消防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消防人员获得国家统一认证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编辑:薛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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