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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西省考行测常识:犯罪特征

2021-01-19 15:14:05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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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部分。

  关于犯罪特征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分别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犯罪具有两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犯性。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甲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而开枪的,由于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故不成立犯罪。(2)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危害行为被刑法类型化为刑法精致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受刑罚处罚;当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受到刑罚处罚。

  按照论理解释,犯罪特征为: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相应的,犯罪的实体为不法和责任。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所以,不法是责任的前提。

  在考试中,通常将犯罪的特征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处罚性。而且多以多选题的形式出现。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特征的是(ABC)

  A刑事违法性

  B社会危害性

  C应受处罚性

  D违法性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多种题目类型,试题将根据考试目的、报考群体情况,在题型、数量、难度等方面进行组合,同学们要注意哦。

(编辑:baizi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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