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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教师招聘考试高分技巧: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2018-08-20 09:54:11 山西教师招聘考试网 //sx.huatu.com/jiaoshi/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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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8年山西教师招聘考试高分技巧:学生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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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生的权利

  国际社会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1) 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作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2) 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

  ① 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 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 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 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在公民义务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和要求。它一般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中。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 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守则的内容也都是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编辑:李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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