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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15:25:48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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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9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遏制“药驾”亟待制度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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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可吃了某种药后也不能开车,否则也会和酒驾一样危险。近日,浙江永嘉223省道永嘉黄田高速路口上,一奥迪越野车驾驶员服用感冒药后上路,迷糊中追尾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因服药后驾驶车辆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屡屡见诸报端,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连《道路安全法》对“药驾”都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4月17日《科技日报》)
@北京青年报郑桂灵:随着国家对交通法规的大力度宣传与零容忍执法,人们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早已深谙于心,但对服用感冒药也有可能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却知之甚少。而因服药频频引发的交通悲剧警示人们,“药驾”已成继酒驾、毒驾之后的又一隐形“马路杀手”。鉴于人们对“药驾”的认知肤浅及制度约束的相对滞后,“药驾”治理也需纳入有章可循的制度化监管轨道。
首先,要补上“药驾”入法的立法空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这条规定对除精神和麻醉药品之外的其他“药驾”情形,似乎不具有强制约束效力。
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其中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服药后极易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对照世卫组织的界定,我国需要从立法的层面,完善对“药驾”的性质界定及情形厘清。
其次,要完善对“药驾”的认定程序与技术鉴定。与抽血查验酒精含量与唾液测毒的技术检验同理,认定“药驾”也需要一定的查验程序与鉴定手段。比如,肇事者究竟服用了哪些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违禁药品,是哪些成分导致了驾驶员不应有的工作状态等,这些都需要执法者给予当事人及社会以明确和权威的结论,为此才能确保“药驾”查处的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第三,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治理“药驾”少不了对相关人员的相关行为施以规章的警示与约束,比如驾驶员患者就医时,应主动亮明其“司机”身份或“开车上班”的情况,让医生尽量避开对驾驶员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驾驶员患者要严遵医嘱,恪守用量,并尽可能做到服药不开车。制药企业必须在其相关产品中注明可能影响车辆驾驶不良反应,医护人员也应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好相关的普法、培训及劝诫、教育责任。
@工人日报张国栋:眼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关于“药驾”的潜在危害,很多人还缺乏清晰的认识。有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这说明,“药驾”的危害并不逊于酒驾,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像重视酒驾那样重视“药驾”。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药品“驾驶等级”作出明确规定。短时间内,将限制或禁止“药驾”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然不太现实。因而,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共识,让更多的人知晓“药驾”的危害,主动远离“药驾”;二是尽可能将医务工作者指导患者用药制度化,用常态的、规范的、完善的指导,让患者合理用药,防范“药驾”;三是应倡导患者逐渐形成主动向医生告知职业并询问用药注意事项的习惯,比如告知医生自己是司机或者高空作业者等,便于医生更科学地开方和下医嘱。 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公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从长远看,应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法治思维和手段,向“药驾”行为亮剑。比如,欧美有的国家,适用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驾驶员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如果能够在相关法规中完善对“药驾”行为的约束、检测方式、处罚措施等,同时借鉴国外经验,相信“药驾”现象必将像酒驾那样大为改观。
@检察日报郑博超:“药驾”的危害,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据一家媒体做的随机调查显示,有近七成司机有吃药后驾车的经历。媒体报道的国内一份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消除“药驾”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有必要借鉴近年来治理“酒驾”的经验。
首先,像宣传严禁“酒驾”一样,宣传严禁“药驾”。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但很多司机对服药后不能开车上路的要求却十分淡漠。对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补齐短板。要结合发生的“药驾”案例,开展以案说法,用血淋淋、活生生的事例,增强教育效果。
其次,强化药品生产商、销售商和医师的提醒义务。对服用后会影响驾车的药物,要列出清单。明确要求药品生产商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要求药品销售商在出售此类药物时,要明确告知影响驾驶能力事项。同样,医师在开具此类药物时,也应负有明确告知患者的强制提醒义务。对于不履行上述提示提醒义务的药品生产商、销售商和医师,一旦发生问题,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强化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道路安全法中对“酒驾”行为的单独规定,特别是“醉驾”入刑的规定,为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治理“酒驾”迅速取得实效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道路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药驾”行为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一定程度上导致“药驾”未引起司机足够重视。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探索适应“药驾”行为特性的检验、判断标准,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和操作指引。在此基础上,通过依法处理以身试法者,向全社会传递“‘药驾’有害、严禁‘药驾’”的清晰信息。
@红网张维:如果在治理“药驾”上,我们还不能引起足够重视,打好治理“药驾”细节“补丁”,那么“药驾”发展到最后恐怕也不亚于酒驾了。
因此,首先,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安全法规,对禁止“药驾”、追责“药驾”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目前来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里法律只明确了酒驾的法律责任,对药驾的法律责任还没有强制性条款。所以,相关部门也要有所考虑,将“药驾”纳入法律追责范畴。这样至少也能让那些药驾者不敢以身试法。
其次,药品售卖方也要尽到宣传和提醒责任。尤其是在患者用药剂量和安全上,不论是没有处方的药店售卖方,还是有处方的照单拿药,我们都要把“防药驾、保安全”,摆在突出位置,有必要向患者做好详细说明和交代。此外,患者不仅自己要像控制“酒驾”那样预防“药驾”,同时亲朋好友也要多加关注和劝阻,在生活圈、朋友圈积极营造“用药不开车,开车不用药”良好氛围。
只有我们从多层面、广角度抓好“药驾”,打好治理“药驾”细节“补丁”,那么,我们交通安全环境就一定能够取得明显成效。
华图解析:药驾就是指驾驶人员服用了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药后仍然驾驶的行为。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大约10%的交通事故与药驾有关。在诸多药驾事故中,吃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驾车造成的事故率,达72%,服用抗抑郁药物和镇静剂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率高达97%。一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强度不逊于酒精。
显然,药驾的危害极大,但是,我国在治理“药驾”方面则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一,缺乏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但是,并未提及服用正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可能导致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并未限制服用了某些药品的司机开车上路。其二,“药驾”检查并不容易,往往是发生了事故以后发现是“药驾”的后果。其三,驾驶员对于服用哪些药物会影响安全驾驶并不知晓,毕竟不是所有的药物都影响驾驶。
总之,“药驾”的危害猛于虎,不能任其泛滥。想要遏制药驾,一方面,需要立法机构,完善立法设计,对“药驾”给予严厉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列出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名单,让每一个驾驶员都清楚;其三,需要药品生产商药品零售商针对一些可能影响驾驶的药物上做出醒目的标记,并在患者前来买药时,能主动告知注意事项,提醒患者千万别“药驾”。只有相关部门同理合作,才能为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筑起有利屏障。
最后提醒一下广大驾驶人员,在生病服药期间最好不要驾车。如果生病了必须服药请注意以下几点:
1.看病时,主动表明身份:“我是司机”,或“我开车上班”。请医生尽量避免使用会对驾驶员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对于普通常见感冒,最好选用中成药。或选择不含抗组胺药成分的,如日夜百服宁中的“日片”;白加黑中的“白片”等。
2.仔细阅读药品的说明书或是商品标签,特别是“用量、禁忌症和副作用”等。
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3.不可超剂量用药。
引起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用药剂量不当、重复用药和药物相互作用。因此,若自己买药吃,种类要越少越好。
4.对已知有不良反应,但不得不吃的药,开车前要减半量服用,等休息时再补足全量。
5.等药效消除得差不多后,再开车上路。
6.法律监管。
(编辑:尤旭艳)山西华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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