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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前必做1000题之刑法(1)(2)

2019-03-05 10:23:02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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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编造、故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找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3人以上轻伤 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县級以上区城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A[解析]丁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拢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保安公司并没有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所以该保安公司的负责人最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本题选A。

  3.B[解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規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项,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时将其打肇的,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排除。C项属于防卫挑找。所谓防卫挑披,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施加害的行为。故C项应排除。D项中,甲是在被抢手机后“第二天”而非在不法侵害进行中将乙打倒,故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排除。此,本题应选B

  4.A[解析]侵占罪的对象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题目中的钱包可视为乙代失主保管的财物,故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B、C、D三项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一般是公职人员,商场保卫科负责人并非公职人员,故均可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

  5.C[解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不同在于,抢劫罪往往伴随暴力行为的发生,而在本案中并无暴力行为的发生,因而排除A选项。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排除B选项。D选项显然错误,因而正确答案为C

(编辑:无需赐名的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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