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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行政执法(三)

2019-09-10 16:26:20 山西政法干警考试网 //sx.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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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20年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公安行政执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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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我们跟大家一起学习了关于公安行政执法部分的第一部分内容,今天,华图教育为各位小伙伴准备了公安基础知识部分关于公安行政执法部分第三部分的内容,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1.收容教育的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组织生产劳动;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根据上述规定,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治疗两项职能,但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在实施中应注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居留期限、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况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2.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A员收容教育办法》第3条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第8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即收容教育的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夏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收容教育的期限。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1.强制戒毒的对象;

  强制戒毒的对象为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吸毒人员吸食、注射的毒品当前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等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毒人员又分为一般吸毒人员和吸毒成瘾人员两种。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由居(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加强教育、监督,以使其不再吸毒,无需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吸毒成瘾人员是指吸食、注射毒品已形成毒瘾,即对毒品已具有极强的依赖性的人员。这类人员仅依靠批评教育和监督已无法使其戒除毒瘾,必须使用强制措施进行治疗,强行戒除。

  实践中应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l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2.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主要有:

  (1)对需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

  (2)《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机关在向戒毒人员宣布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向戒毒人员说明强制戒毒的性质及有关规定,告知强制戒毒人员应有的权利。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戒毒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戒毒的期限。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公安机关在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前,应让吸毒人员接受强制检查,并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戒毒人员毒瘾的深浅来决定戒毒期限的长短。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戒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帮助教育,防止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4.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1)治疗。

  《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管理。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3)保护。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4)组织劳动。

  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5)教育。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使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自己的错误人生观决裂。

  (三)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17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包括不满14周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说对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编辑:duji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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