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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医疗卫生政策法律法规汇总(18):假药和劣药

2019-09-03 09:31:55 山西医疗卫生考试网 //sx.huatu.com/yiliao/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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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9年医疗卫生政策法律法规汇总(18):假药和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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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政策法律法规是医疗招聘考试中常考的一个模块,但是很多考生对此并不是很了解,华图教育特别为大家整理了医疗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点,每日为大家更新。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就是《药品管理法》中的假药和劣药的界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记忆:冒充成分不符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记忆:禁用未批未检,变质污染,无批号原料药,适应症超范围。

  三、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记忆:含量不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记忆:批号效期包材容器,擅自添加辅料佐剂。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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