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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事业单位基础知识之婚姻关系

2019-08-26 11:52:53 事业单位考试网 //s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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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华图教育给大家带来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基础知识的婚姻关系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消极条件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的效力有瑕疵的情况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两种情形。婚姻无效的情况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的情况只包括因胁迫结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可以在一年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真题再现】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可以成立?( )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答案】 C。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但在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是因为欺骗而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此,甲与乙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

  选项D错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真题再现】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解析:选项A考查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知,撤销婚姻的,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婚姻。本题中,乙女并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而法院不能主动判决撤销婚姻,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考查无效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知,本题中,甲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选项B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可知,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并且实行一审终审。据此,选项C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真题再现】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答案】 D。解析: 选项A.B错误。本题中,陈小美以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进行婚姻登记,意味着陈小美与高甲之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无所谓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问题。

  选项C错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母亲陈小美为未满18周岁的高小甲变更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未侵害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选项D正确。对子女的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既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据此可知,陈小美有权决定高小甲的姓名,其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编辑: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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