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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0:28:39 山西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sx.huatu.com/shehui/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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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
【考点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包括: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考点2】法的规范性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的,可以分为: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评价别人):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3.预测作用(预测相互):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大多数):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1)示警作用;(2)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考点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2.法律
(1)狭义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注意:只有人大,不含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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