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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公安辅警招警公安基础知识(4):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

2019-01-19 14:58:25 山西政法干警考试网 //sx.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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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3版教材新增)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二、依靠群众的原则(群众路线这一根本路线的体现)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打击与防范相结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四、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互相代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应互相制约,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编辑:薛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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