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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公安辅警招警公安基础知识(2):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

2019-01-19 14:53:19 山西政法干警考试网 //sx.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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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检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生物样本等证据材料的一种侦查活动。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以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时,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5)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侦查人员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编辑:薛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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