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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09:22:56 山西银行招聘考试网 //sx.huatu.com/jinro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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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8银行招聘:金融法基础考点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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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银行校园招聘考试将在9月份正式拉开帷幕,为做好备考复习,华图银行招聘网整理了金融法的相关考点,供法律系的考生在基础复习阶段梳理考点,强化记忆。
三、金融监管
1、概念: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广义上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2、必要性:
①金融业的特殊地位与其高风险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决定了金融监管不可或缺;
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和保护广大债权人(存款人、投保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
3、模式:
①统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即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②分业管理模式,不同的金融领域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否应该参与监管,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我国立法态度)
(一)支持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的主要理由
第一,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其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之间存在着目标冲突和性格差异。
以利率管理为例:在消除了通胀担心后,会坚持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但这(流动性过剩)却为金融风险打开方便之门。另外,在危机发生后,坚持货币政策的纯洁性(防范通货膨胀)会阻碍最后贷款人功能的实施。
第二,考虑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技术性,有必要单独成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这一工作。
从1997年英国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以来,韩国、澳大利亚、卢森堡、匈牙利、日本、奥地利及中国等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逐步实行统一监管。
(二)中央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分离并不意味着央行对金融监管职能的全面淡出。基本原因在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工作存在本质联系,是无法完全分离的。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以适度而到位的金融监管为前提;金融监管工作中也必须考虑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的因素。
(三)目前的一个结论
金融危机证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分离的制度在识别和治理系统性风险以及有效处置危机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因此,2011年2月,英国政府发布《金融监管新框架:建立更强大系统》,宣布将取消金融服务监管局(FSA), 按照政府日程,英国央行审慎监管局(PRA)将在2012年底前取而代之。
5、金融监管的范围:
①预防性金融监管:银行准入条件;
②资本充足率金融监管:我国立法要求、流动性清偿力监管(对银行业活动的监管、禁止从事活动、分业经营)。
预防性监管:
①市场准入的监管。金融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各类准入申请进行判断,合格的机构和人员获得许可后即依法取得从业资格,有权进行金融活动。
②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间的比率。
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新标准要求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10%,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不低于10.5%、8.5%。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自有资本的重要意义:它是商业银行开业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它是衡量商业银行实力的重要标志;它(核心资本)也基本能够反映商业银行承担意外损失的能力;自有资本还有助于降低金融业的道德风险。
③流动性监管
《商业银行法》第39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监会管理四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标有四个,包括流动性比例、贷存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其中后两项的比例都是100%,但尚未正式实施。中国银监会也认为,流动性与资本都是维护银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强化监管。
流动性不足或过剩就是指资产与现金之间转换的难易程度。流动性过剩会造成泡沫和不谨慎的贷款及投资,流动性不足则导致金融机构不得不“去杠杆化”,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烂帐。
6、对和银行关系人员贷款的监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紧急救援制度:
紧急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最后贷款、接管及银行间合并。提供最后贷款被认为是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8、最后贷款人原则:
白芝浩的“最后贷款人”四原则,即:惩罚性利率;中央银行事先明确随时、无限制地提供贷款;有良好的担保;仅向陷入清偿危机但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
(编辑:wangyimin)华图金融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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