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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辞退

2018-06-10 08:54:29 山西政法干警考试网 //sx.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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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8年山西公安招警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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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1.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0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6条针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且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明确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者限期调离。

  2.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须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但公安机关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 外 出、请 假 期 满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归 连 续 超 过15天,或 者1年 内 累 计 超 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 国 家公 务的 责任,也不 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 有 关规 定享 受失 业保 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 家公 务员 通知 书》或者 接 到维 持原 辞退 决定 的《国家 公 务员 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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