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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公安招警考试:公安工作的特点

2018-05-30 15:39:22 山西政法干警考试网 //sx.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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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的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的特点。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最后,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使对方了解、认识直至让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 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鲜明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中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是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它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警务协作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步调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是具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 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七)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等。我国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公安机关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和相关的司法性工作。公安工作的行政性 体现 了公 安 机关 作为 政 府机 构依 法 承担 的行 政 管理 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

  (八)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社会和谐稳定,人们不断增强公共安全感,提高幸福感的保障;公安机关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众安全感等方面对公民的“共同私权”提供服务,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思 想,在公 安 机关 职权、义务 范 围内 采取 切实 有效 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实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

(编辑: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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