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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16:53:45 事业单位考试网 //s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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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考试常考的考点。在考试当中除了关于共犯的认定外,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是常考的问题,而相比于共犯的认定,共犯的停止形态相对较难,因为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要结合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但不能简单等同。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而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认定,简单地说,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危险状态等的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能够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犯罪中止;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简单地自动放弃犯罪并不能有效地组织犯罪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出现,是不能作为中止的,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罪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来认定,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士未遂犯或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当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预备犯或中止犯。
值得注意的是,共谋而未行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理由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因此,在参与共谋而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当成立共同犯罪。而且,由于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这一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如果共同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已经达到犯罪既遂。
【例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解析:AD。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理论,不仅两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实行行为构成共犯,而且共同实施预备行为也构成共犯。甲与乙共谋杀丙,说明甲已经不仅仅是犯意表示,而是与乙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所以,甲与乙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组成部分,因而如果整体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那么也同时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均达到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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