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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教育法制定主体多元化,既有中央所立的法,亦有地方所立的法;既有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法,也有行政机构(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所立的法。一般而言,在效力上,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高于同级政府立法。狭义: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指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教育法》特指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5)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制的全部活动所应遵循的总的原则。它是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以及教育法的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经费支出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等原则,也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各国有各国的教育法体系,这一体系通常是由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所组成的。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的功能及特点
1. 教育法的功能
1)指引:教育法律规范可以指引人们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和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2)评价:教育法评价功能可以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教育行为的作用。3)教育。4)保障: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以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有序、有效进行。5)规范: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是时候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6)强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2.教育法的特点:
(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探讨)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
(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
(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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