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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09:31:15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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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5年山西公务员考试备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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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的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买卖显示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该例题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是关于行为能力知识中比较重要也常考的知识点,关于该知识点解题的关键在于:一年龄范围的把握;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及《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知,本题中,甲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判断甲以个人积蓄1000元拍卖明星乙道具的行为是否属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即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题中,甲作为17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首先,拍卖道具的行为是其年龄段的年轻人追星经常做的,与其本人的生活关联程度较高;其次,甲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仅相差1岁,故其本人的年龄、智力应能完全理解拍卖行为的性质,并预见该拍卖行为的后果;最后,甲拍卖所用的1000元数额并非巨大,且属于其个人积蓄。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应认为甲从事的拍买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该买卖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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