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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常识考点之物权法原则

2015-04-03 10:33:11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山西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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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是民事权利中比较重要的概念,也是历年山西省省考常识中法律模块比较容易出题的点,本文将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梳理,并结合典型的例子,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

  物权主要是针对特定的物,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中规定物权从大的方面包括所有权(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他物权),而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学习物权,首先得了解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哪些特点,物权(1)物权是绝对权。我对此物享有物权,那这个物就是我的,这是一种绝对的权利。(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是一种特定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如果我对此物享有物权,那么就享有对此物支配的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具有排他性。如果我对此物享有物权,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我的物权,这也就是物权的排他性。其次,还需要掌握物权法的三个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结合物权的特点,物权针对的是特定的物。(3)公示公信原则。①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公示以登记为准;动产的公示以交付为准。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购买房屋,只要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并且完成了交付,那么该房产就完成了公示。②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接着刚才那个房屋的例子,如果房产证上出现的是某个人的名字,那么他人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个房屋是此人的。以上便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解释。

  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接着上面房屋的例子,如果该房屋是甲和乙共同享有的,我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情,甲未经同乙商量,以合理的市价将房屋卖给了我,并且完成了交付,那么法律在此时是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我对该房屋是享有物权的。也就是说,善意取得是给予公示公信原则,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转让、动产已登记或不动产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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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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