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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14:42:31 事业单位考试网 //sx.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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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备考:法律知识点之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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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判断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所谓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的渊源主要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法理等。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的条文形式分类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可以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法理(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习惯等。
法律渊源方面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强调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应适用法律,即依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文规定对民事活动进行判断。法律即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起着最主要的作用,是一国行政机关执法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最主要的效力依据。近代,世界各国大多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二、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习惯作为判断民事活动有效性的依据。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俗称或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在一定环境中经过多次重复从而成为人们自然习性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习惯不具有法源性,无补充法律的效力,“民事活动无法律规定则可依习惯”,因此赋予了习惯补充法律规定不足的辅助性效力。该条之所以规定习惯可以作为调整民事活动的补充性渊源,主要在于民事活动的私人性质。民事活动关乎个人间利益,以平等为基础,主要特征在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即个人自主决定、自我负责的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制定成文法以前,早期的民事活动便是遵循人们在生产实践中的通行习惯做法,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逐步的健全,国家才开始指定规范性法律来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从法的起源规律角度来说,有着从习惯到成文法的过程。因此,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习惯作为民事活动的法律渊源具有合理性。
三、该条也确立了法理在民事领域的渊源性作用。所谓法理,是指从自然精神演绎得出的法的一般原理,亦即善良公正之术,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总体人文息息相关。法理所提供的判断标准,只是一些人们关于最基本的是非善恶的概念,具有模糊性,一般只具有参考作用。但是,正因为法理本身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弥补制定法及习惯的不足,使执法者能够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寻求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因而,在一定情况下赋予法理作为民事活动的效力渊源,能够更好地解决一些特定的法律问题。
综上,该条规定说明,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外,习惯和法理等非正式渊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补充制定法之不足的渊源,成为执行法和适用法俄效力根据。制定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规范,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而习惯和法理则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三者各具有相互不可比拟的优点特色,作为不同的法律渊源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将三者结合能够更好地调整民事活动,规范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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