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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西国考笔试行测备考:物权与债权

2014-09-05 09:45:49 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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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所以,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依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且物权可直接排除不法之妨碍;而按照债权的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不发生排他效力。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依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于何人之手,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3、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虽然债属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会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受到威胁。为加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了某些修正,扩张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就包括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由第三人来承担损害后果。在有的判例中也承认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从权利的客体上看,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5、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从权利的社会机能上看,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债权物权化

  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物权债权化

  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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