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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6 09:28:15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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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4山西省考面试热点:副市长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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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 热点概述
据新华社报道,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矿难”瞒报的采访中,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拒绝被拍照,并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
ü 相关评论
@京华时报:用一个违背基本法律知识的“肖像权”做挡箭牌,暴露欲盖弥彰的心态。
ü 模拟题
据新华社报道,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矿难”瞒报的采访中,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拒绝被拍照,并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于此这个事件你有什么看法?
ü 参考解析
首先,作为一市之长出现此种情形,我觉得是不应该的,的确,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过,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比如说面对公众知情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就会受到限制。所以在该市长用一个违背基本法律知识的“肖像权”做挡箭牌,暴露欲盖弥彰的心态。
其次,代替社会公众行使这些“公权”的典型代表就是媒体和记者,公众通过他们获取社会信息,并通过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所以,当记者奔赴事件现场进行拍照、调查或报道之时,他们承担着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采访权就是“公权”的集中体现。可见,鹤岗发生的这起阻碍记者拍照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矿难”这种社会极为关注的大事件中,对政府官员的现场拍照是行使采访权的正当行为。
再次,我认为社会对这起“拒拍”事件的关注,并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于官员对待媒体和社会监督的态度。如果官员可以用肖像权作为报道抗辩的话,那么,“表哥”、“微笑哥”、“房叔”等不良官员是不是也可用肖像权、隐私权来主张媒体责任呢?毫无疑问,若这位副市长的抗辩得逞,那将是社会监督权的悲哀。
所以第一,对于这种官员,我们必须严厉的进行惩处,因为政府官员是政府的形象代表,更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有义务接受社会与媒体的监督。
第二,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的规定,维护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切切实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相信,当官员本身能给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时候,就不会害怕媒体的采访,公众的监督,反之,只有工作做得不到位,才会畏首畏尾,甚至出现向题目中所说的这种用“肖像权”作为挡箭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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