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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旅游法》催动出游价格连锁反应(2)

2013-09-30 17:22:08 山西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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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疑

  “协商一致,仍可指定购物点”

  《旅游法》即将实施,仍有不少解读误区。其中,以“以后不准购物”尤甚。对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组成员申海恩表示,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带店购物,甚至可以指定购物点。

  误区1 旅行社顺势涨价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经营方式,10月1日之后的报价,明显上涨。对此,有意见认为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

  为此,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是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他说,此前,团队旅游的价格非常低,主要因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费用以购物等方式的不正当利润来弥补,是不正当的经营模式。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间旅游价格较大幅度地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误区2 以后旅游不准购物

  有网友认为,《旅游法》实施后不能购物了,无法理解。

  对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组成员、北京二外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游法》没有说完全禁止购物。购物本身没有问题,购物不违法,立法者的意图不会完全扼杀旅游中的购物,而是要遏制那些不良的购物行为,以及杜绝旅游经营者靠购物牟取的不正当利益。

  申海恩进一步解释称,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带店购物,甚至可以指定购物点。《旅游法》所说的禁止行为,是指旅行社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在格式合同里直接写购物点就违反了第三十五条。

  误区3 不需给导游小费

  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由旅游者直接向导游支付。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他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一些地方有向司机、导游支付小费的习惯,也是他们报酬的一部分,通常必须支付。建议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收取,但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误区4 团队游将消失

  有网友认为团队游报价上涨了,“未来自由行将成为主流,团队游将逐渐退出舞台。”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认为,相对于自由行,团队游不需要客人费心费力去挖掘当地旅游资源,并且从住宿预订、交通接驳、景区门票等各方面为游客提供一应俱全的服务,打包预订的价格也更有优势,它自有发展的优势和土壤环境。

  除了“纯玩”,愈来愈多游客有了衍生服务的需求,比如在度假的同时,顺便看看当地大学的环境,甚至学习礼仪课程等。何勇说,“因此,团队游势必不会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的形态生存发展下去。”

  追问

  境外旅游被骗如何维权?

  地接社违规,组团社担责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他说,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维权。

  经常旅游的朋友知道,在境外的所有游览项目是由地接社来负责。有人提出,中国的《旅游法》无法约束外国的地接社行为,一旦出国以后,旅行社的行为就没人管了。

  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

  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不文明行为将及时制止。

  随意刻画文物将被拘留?

  旅游法没有处罚条款,据相关法规处理

  对于经常发生的游客在景点文物上随意刻画等不文明情况,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绍,《旅游法》第13条的规定,就是对旅游者提出了标准和规范。

  安金明说,国内目前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后果的,是根据治安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进行取证、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警告、罚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在国外,这些行为则受当地法律约束。

  案例

  “低价”游港澳购物贵过团费

  去年,58岁的退休职工王女士和爱人在一家保险公司的推荐下,参加了一个为期8天的港澳团体游活动,团费只要每人1280元。在接下来的行程中,每天上午的行程几乎都是购物,算下来,老两口此行总共花费了超过6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抵港旅客在旅游大巴过夜

  2013年2月12日,一个深圳赴港澳内地旅行团抵港时,因负责接待的香港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多名团友中的20多人12日晚被迫在旅游大巴上过夜,团友投诉。

  《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导游“持刀”强迫购物

  2013年7月4日,一段“北京导游持刀强迫游客购物”的视频被大量转发点击,网友称该导游对游客高呼“弄死你”。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7月9日,涉事“导游”被警方控制。涉事导游的朋友称,其当时拿的不是刀,是改锥。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记者 郭超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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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尤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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