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分校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山西人事考试网 > 山西国家公务员考试 > 备考技巧 > 方法技巧 >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经济常识(6)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经济常识(6)

2009-12-16 13:20:11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sx.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经济常识(6)更多资讯请关注山西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xiht),国家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400-0351-222

招聘公告: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经济常识(6)
招聘人数:人
报名时间:
山西电话:400-0351-222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编辑:admin)

图书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各地联系方式 华图就在你身边

山西华图11地市40余家学习中心
  • 山西华图
  • 太原华图
  • 大同华图
  • 临汾华图
  • 长治华图
  • 忻州华图
  • 吕梁华图
  • 阳泉华图
  • 运城华图
  • 晋城华图
  • 晋中华图
  • 朔州华图